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群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群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46号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婷。委托代理人:陈渐佳、谢熏娜,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群卿,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群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群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安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