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李利民、陈文学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李利民,陈文学,郭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方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新儒,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利民。被告陈文学。被告郭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利民、陈文学、郭智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 宙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