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何响涛与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响涛,刘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何响涛,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君杰,男,住平度市。原告何响涛与被告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响涛的起诉。邮寄费60元,由原告何响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