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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劲全与史林林、黄旭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劲全,史林林,黄旭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周劲全。被告:史林林。被告:黄旭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劲全诉被告史林林、黄旭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劲全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劲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林林、黄旭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劲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周劲全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