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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楼兰主题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7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楼兰主题酒店,王意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70号申请人深圳市楼兰主题酒店。委托代理人王斯凤,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恩伟,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意,女。申请人深圳市楼兰主题酒店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3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楼兰主题酒店称:1、劳动仲裁委查明和客观事实不符,且《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刊登的内容严重失实。请求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34号的仲裁裁决。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总计7253元款项;2、庭审中,补充事实如下: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没有依法将相关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其刊登的公告内容不符合事实。申请人一直在正常营业,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是一致的,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时已提供了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号码,我们还有一个对外公开的号码,89623988,该两个号码一直都是畅通的。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也没有电话通知我们。张桥、王意的庭审笔录的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仲裁委由于没有合法通知和送达有关文书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到庭,然而在该笔录第4页第8行却出现了“被:属实。”的记录。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曾苑萍一案临时变更仲裁员不符合法律程序,由于仲裁委没有合法传呼通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参加开庭。该案于2013年3月28日上午9:30分开庭,仲裁委于当天作出的通知无法向申请人送达,仲裁委没有采取合法程序送达给申请人。在庭审笔录中,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只是笼统的记录了未出庭的原因,并没有详细记录申请人未出庭的原因及经过。庭审中,当庭提交曾苑萍一案变更仲裁员的通知,及四份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四案庭审笔录。被申请人王意答辩称:我们有向仲裁委提供了申请人的电话,当时仲裁时也当庭打了申请人的电话,对方说不认识我们,就将电话挂了。至于有无送达给申请人的问题,是申请人拒签,通过打电话和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都拒签,因此才上了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主张劳动仲裁委查明和客观事实不符,且:《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刊登的内容严重失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查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该法律条文规定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应当予以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2、关于程序问题。经调取仲裁庭卷宗进行审查,深圳市龙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法受理本案后,先后通过电话通知、邮寄方式、刊登公告等法定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件。据此,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该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正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楼兰主题酒店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楼兰主题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