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88号原告陈某。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寇文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