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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方与黄娴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丁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