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方与黄娴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丁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