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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立民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XX与原审被告邓X、邓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立民监初字第4号原审原告王XX与原审被告邓X、邓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的(2007)苏民房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高铁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