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397-2号原告广西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担保人卢某。被告广西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被告广西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4号,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397-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某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广西某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价值4357175.40元的螺纹钢1298.72吨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卢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一区滴翠轩X单元X层X号房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