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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周琪云与许春林、陈健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林,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异字第00002号案外人:周琪云,男,1964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便益乡金圩村双涵队**号。申请执行人:许春林,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陈健,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许春林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周琪云于2013年5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的(2011)天执字第00228-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陈健所有的皖M-×××××号奥迪A6轿车一辆,该车实际为其本人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该车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本院查明:2008年11月2日周琪云与陈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将陈健所有的皖M-×××××号奥迪A6轿车转让给周琪云,总价款为50万元,约定在两个月内过户。协议签订后,周琪云分别于2008年11月5日支付6万元,2009年1月29日支付44万元。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周琪云实际占用该车辆。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天执字第00228-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陈健所有的皖M-×××××号奥迪A6轿车一辆。后天长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周琪云提走了该车。本院认为:周琪云与陈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车辆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周琪云实际占用该车辆,且该行为发生在本案执行依据之前,案外人周琪云并没有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对执行标的皖M-xxx**号奥迪A6轿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家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