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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恢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效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效海,孙效滨,孙春旺,孙春福,苗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恢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连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效海。被执行人孙效滨。被执行人孙春旺。被执行人孙春福。被执行人苗旭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效海、孙效滨、孙春旺、孙春福、苗旭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寒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寒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