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淑文与郭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文,郭永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64-1号原告高淑文,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郭永全,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文与被告郭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文于2013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18000元,且双方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高淑文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