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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微执字第5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微山县付村镇杨路口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某县付村镇杨路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微执字第5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某县付村镇杨路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某县付村镇杨路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县付村镇杨路口村村民委员会在微山县付村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的资金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