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生诉被告肖某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生,肖某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某生,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肖某凤,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荆州市,现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生诉被告肖某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生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