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申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金正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金正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申字第7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正接。再审申请人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正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舜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九)、(十)项,理由为:1、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从来没有收到过越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一审的任何法律文书,而是在越城区法院强制执行时接到工商银行通知账户被冻结才得知本案,继而向越城区法院申请再审,并向越城区检察院申请抗诉。现经司法鉴定,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的快递单中的签字“陶文海”不是法定代表人陶文海所写,证实一审并非依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从而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一审因此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撤销。2、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一审中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是一审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再审申请人在向越城区检察院申请抗诉时,越城区检察院查证该借条“印文形成在前,打印在后”,故借条系伪造,由此造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上的错误。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舜业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并于2012年1月5日前往舜业公司留置送达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提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未收到法律文书的意见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提交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一份,仅凭该鉴定书证明本案借条系伪造证据不足。综上,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