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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与惠州市罗浮山嘉宝田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惠州市罗浮山嘉宝田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耀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伟亮。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罗浮山嘉宝田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庆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生效的博国土资(罚)字(201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罗浮山嘉宝田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份在未取得供地手续,擅自使用位于××地段的土地面积195.2亩(共两块,其中一块106.6亩,另一块88.6亩,合共折合13013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利于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于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惠州市罗浮山嘉宝田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完善用地手续占用130133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每平方米处于10元人民币罚款,共罚款130133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2年12月23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远忠审判员  罗春华审判员  钟翔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立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