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丁源与被执行人韦佳全、韦庭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丁源,韦佳全,韦庭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陈丁源,男。被执行人韦佳全,男。被执行人韦庭象,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丁源与被执行人韦佳全、韦庭象民间借贷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50号]一案中,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峨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陈丁源同意被执行人韦佳全用位于向阳镇全平村八度屯交纺沟佳全采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折价偿还申请人的债务10万元。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丁源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兑现,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峨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 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