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倪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倪建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231号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春。委托代理人徐渊峰。被告倪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云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