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玉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920号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玉梅,女,壮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庞 梦 附法律条文: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