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复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复检刑诉(2013)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经预谋,携带改锥骑摩托车至邯郸矿业集团云驾岭煤矿将被害人李某在职工澡堂的更衣箱撬开,盗走李某现金人民币160余元及汽车钥匙,并在李更衣箱内留下内容为“拿五千元还车,不要报警,报警把你车开沟里弄坏,我会给你打电话”的纸条,后驾驶李某的白色长安奔奔牌小轿车离开。2012年11月27日15时许,王某用李某汽车上的一部手机给李某发短信要八千元,否则毁车。后被接到报案后用技术手段确定其位置的公安人员抓获。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邯郸矿业集团云驾岭煤矿,用改锥将被害人李某在职工澡堂的更衣箱撬开,盗走李某现金人民币160余元及汽车钥匙,并在李更衣箱内留下内容为“拿五千元还车,不要报警,报警把你车开沟里弄坏,我会给你打电话”的纸条,后驾驶李某的白色长安奔奔牌小轿车离开。2012年11月27日15时许,王某用李某汽车上的一部手机给李某发短信,向李索要8000元,否则毁坏车辆。至28日下午,王某多次发短信催促李某将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并对李某进行威胁。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将被盗汽车扣押,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2年11月26日18时30分左右,其携带一把改锥来到云驾岭煤矿职工澡堂二楼,用改锥将李某的更衣箱撬开,从更衣箱里将李某的160多元钱和轿车钥匙拿走,并在更衣箱内放了一张写有“拿五千元还车,不要报警,报警把你车开沟里弄坏,我会给你打电话”的纸条。后其从云驾岭煤矿大门外的停车场将李某的小轿车开走,其将车停在沙沟村南的路上,在车里睡了一晚。第二天下午3点,其用李某车上的手机给李某发了条短信,短信内容“今拿八千给车,晚上给你发短信,你要报警把你车给你点燃。”下午五点,其又给李某发了一条威胁李某把钱打到卡上,否则砸车的短信。11月28日中午,通过短信与李某联系,李某同意给钱。其打电话让同村的连清浩给其找张银行卡,后连清浩给其发了条短信,内容就是银行卡号以及持卡人姓名,其将这个卡号发给了李某,并让李某打8000元钱,一个小时过了就砸车。其还给李某发过几条短信,内容都是催促李某往银行卡上打钱的意思。后其开上李某的车从乡村公路往西湖村走,走到广耀铁厂大门南侧路上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还供述,李某是其妻李丽红的亲戚,其听李丽红说李某买了个长安奔奔轿车。偷李某的车,就是想给他要个钱。经组织辨认,王某分别对盗窃李某汽车钥匙及李某汽车存放地点进行了指认,均指认准确。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11月26日11点10分左右,其将自己的长安牌奔奔迷你型白色两厢小轿车(牌照号冀D×××××)停放在云驾岭煤矿停车场内,将车钥匙放在更衣箱内就去上班了。晚8点,其下班到更衣箱换衣服时,发现更衣箱内有张字条,字条上写着“拿五千元还车,不要报警,报警把你车开沟里弄坏,我会给你打电话。”后发现车钥匙和钱包里的100多元现金不见了,其到停车场找车,发现汽车不在停车场,其就报案了。其陈述11月27日至28日,有人通过其车内的手机(137××××9585)给其手机(137××××3453)发短信要8000元钱,否则毁坏车辆的经过,与王某供述可以相互印证。3、证人连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同村的王某打电话要其银行卡号,说是要往卡上打钱,其后来提供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这个卡号是其在安徽芜湖新兴铸管上班时的同事杨圣治的。4、邯郸市公安局中华分局民警出具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1月26日,邯郸矿业集团云驾岭煤矿职工李某在矿停车场停放的白色长安奔奔牌汽车被盗后报案,11月28日,该局民警在侦查中利用技术手段发现该车在武安市广耀铁厂附近活动后,赶到现场,将正在驾驶被盗车辆行驶的王某抓获。5、该局民警出具提取、扣押证明,2012年11月26日22时53分,该局民警接到李某报案后,将李某在更衣箱发现的一张写有“拿五千元还车,不要报警,报警把你车开沟里弄坏,我会给你打电话”的纸条提取;2012年11月28日15时许,在武安市广耀铁厂大门南侧路上将王某抓获,将李某的被盗长安奔奔轿车(冀D×××××)扣押,并将车内一部诺基亚牌1112型直板手机(内有手机卡,手机号:137××××9585)提取,根据王某的供述,在王某家东屋电视柜旁边,将王某作案时使用的改锥提取。上述物品均有公安民警拍摄的照片在案。公安民警拍摄李某手机(137××××3453)及王某使用的李某车内手机(137××××9585)收、发短信的照片显示,2012年11月27日15时03分至28日14时59分,王某多次发短信以毁坏车辆相威胁,要求李某向其提供的一个银行卡号上转款8000元,短信内容与王某供述及李某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被害人李某出具领取证明,2012年12月4日,李某从公安机关将其被盗的长安奔奔迷你型轿车(冀D×××××)领走。6、邯郸市公安局中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显示,被害人李某被盗汽车钥匙的现场位于云驾岭煤矿男澡堂二层更衣区东侧中部1688号更衣箱处,该更衣箱锁芯可见被撬压的痕迹;被盗长安奔奔轿车的现场位于云驾岭煤矿生活区大门外停车场东南部由东向西第三排停车位处。7、公安人员复制的李某购买长安奔奔轿车的购车发票显示,该车购买时间为2012年10月2日,购买价格为33600元。8、邯郸市公安局西土山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王某出生于1986年5月23日,汉族,住武安市西土山乡西寨子村。9、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证明,因其堂姐李丽红(王某妻子)已代王某赔偿其160元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其对王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他人车辆,并以毁坏该车相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8000元,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古红斌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