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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冀硕管业有限公司与周成佳,张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硕管业有限公司,周成佳,张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635号原告河北冀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彩亭桥镇河东村路南小街6号。法定代表人杨庆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东,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成佳。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硕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佳、张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