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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周孟昌与林大成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大成,周孟昌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大成。委托代理人:陈燕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孟昌。委托代理人:李辉滨。委托代理人:王旭凯。上诉人林大成为与被上诉人周孟昌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大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大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大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林大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