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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顺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陕西顺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834号原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注册号610100100092850。法定代表人唐喜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占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顺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C区*幢***号。法定代表人吉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顺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89.5元,其余4789.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