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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胡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霞,易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326号申请执行人胡海霞,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易婷婷,女,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易婷婷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6925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易婷婷存款本金人民币6925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