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观清职务侵占一案判决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清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松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观清,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观清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观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观清在任贵州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计量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货物中转过程中,伪造、变造“车辆中转运作表”,捏造货物中转运输数量,先后以驾驶员谢××、王×阳、王×兴、王×兵、陈××、刘××、黄×峰、黄×树、王×光、刘×武、邓×峰、曾××、张×等人的名义虚报货物中转运输费共计人民币125654.60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3月份,被告人张观清伪造好2张“车辆中转运作表”后,找驾驶员王×兴、黄×峰分别以其名义到贵州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领取人民币3863元、5781元,并将钱交给被告人张观清。二、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观清伪造好4张“车辆中转运作表”后,找驾驶员谢×华、王×阳、黄×树、刘×武、曾×华分别以其名义到贵州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领取人民币4879元、3892元、5537元、6204元、2764元,并将钱交给被告人张观清。三、2012年5月份,被告人张观清伪造7张“车辆中转运作表”后,找驾驶员谢×华、王×兵、陈×清、王×阳、黄×树、黄×峰、邓×峰分别以其名义到贵州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领取人民币7981元、6514元、5922元、6683元、4709元、5414元、4879元,并将钱交给被告人张观清。四、2012年7月份,被告人张观清变造、伪造好8张“车辆中转运作表”后,找驾驶员谢×华、陈×清、刘×军、王×光、黄前×树、黄×峰、曾×华、邓×峰分别以其名义到贵州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领取人民币1776.60元、7304元、6980元、6694元、5053元、6745元、5970元、3032元,并将钱交给被告人张观清。五、2012年7月份,被告人张观清伪造好1张“车辆中转运作表”后,找驾驶员王×光到贵州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报账,后王×光以张×勇的名义到该公司领取人民币7078元,并将钱交给被告人张观清。另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害单位贵州省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观清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观清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华、邓×坤、张×勇、王×兵、王×光、曾×华、黄×树、邓×峰、陈×清、刘×军、王×阳、王×兴、黄×峰、吴×坚、阮×波、吴×雄、刘×武、刘×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车辆中转运作表、中转支付运输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发放表、员工入职登记表;贵警院司鉴中心(文检)鉴字(2012)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观清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观清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且其行为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观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25654.6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岗审 判 员 吴祖良人民陪审员 谭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