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204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