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洪发与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洪发,张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监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洪发,男,1956年12月14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宏伟,男,1966年8月31日。张宏伟与朱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24日,朱洪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洪发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宏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除了相互矛盾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外,没有证据证实借款款项是如何支付的;事实上借款协议和借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的,形成时间也非2009年12月15日;因为被申请人张宏伟的胁迫行为,一直未回家居住,导致其未收到法院的传票、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提交证据亦未经过质证;目前为止,共欠被申请人本金不超过70000元,不存在借款320000元的事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宏伟称,一审判决生效后执行中,案外人张宇树将我申请查封的朱洪发财产非法占有,并出具其与朱洪发签订的转租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与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提交的原件不一致,朱洪发的再审申请系拖延时间,达到与案外人张宇树占有执行标的物的目的。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朱洪发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洪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佟 彤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维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