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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辩护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黄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黄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黄某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超载的货车在安阳县安林路天池路口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黄某和坐车人黄某某两人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黄某某无责任。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申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安阳县水冶镇政府临时雇用人员,2011年3月18日7时30分许,李某驾驶无牌、超载的货车清运垃圾行驶至安阳县安林路天池路口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黄某和坐车人黄某某两人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打120电话后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到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说明情况。2011年6月3日黄某某重伤鉴定做出后,李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黄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2月28日到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黄某、黄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和安阳县水冶镇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和达成调解协议,安阳县水冶镇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赔偿黄某、黄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和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二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李某。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供述证:2011年3月18日早晨其驾驶无牌货车从水冶一号路往果园垃圾场送垃圾。7时30分左右沿安林路由东向西行至天池路口时,见有辆电动自行车从路南往北过路口,其赶紧踩刹车,发现刹车失灵,和一个骑电动自行车带着一个小女孩的老人相撞,车带着电动车又往前走了一、二十米才停下来。其下车赶紧打120叫急救车,并让群众打110报警。因害怕挨打,就把车留在现场,回单位向领导汇报此事了。车是水冶镇政府的,没有牌照其是水冶镇政府的临时人员,有A2驾驶证。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2011年3月18日早晨其爷爷黄某骑电动车带着其去上学,7时30分左右,由南向北通过安林路口时,一辆大货车从东边驶来,货车速度很快,其和爷爷都被撞在了地上,司机打电话叫医生,停了一会儿急救车过来后,把其送到了医院。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整车制动不合格。4、称重单证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超载。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案发现场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黄某某无责任。7、投案证明:2011年3月18日7时30分在安林路天池路口李某驾驶无牌照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黄某、黄某某受伤。2011年6月3日黄某某重伤鉴定做出后,李某逃逸。2013年2月28日,李某到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8、水冶镇政府证明证:肇事车系水冶镇政府环卫清运车辆。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黄某某右足缺失属重伤,已构Ⅵ级伤残,右侧胫骨骨折属轻伤。黄某胸部损伤、脾破裂均属重伤,颅脑损伤属轻伤。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李某出生于1983年6月9日,案发时已满18周岁。1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李某持有A2证。12、安阳县水冶镇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与黄某、黄某某协议书:安阳县水冶镇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赔偿黄某、黄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13、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李某赔偿黄某、黄某某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黄某、黄某某谅解被告人李某并申请法院从轻处罚宣判缓刑。14、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不会再有危害,同意对李某适用社区矫正。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超载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非监禁刑对社会不会再有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勇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