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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顾守群与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机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宋体仿宋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43号原告顾某。被告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原告顾某不服被告某机关公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16日,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汪洪祥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