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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洪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刑初字第65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峰。因吸毒于2013年4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伟英、被告人陈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九十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洪峰在绍兴市袍江新区一转盘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约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2、2012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洪峰在绍兴市袍江新区马山镇镇中西街30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3、2012年1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洪峰在绍兴市区小咸亨酒店一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约0.6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4、2013年4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洪峰在绍兴市区东盛市场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约0.7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5、2013年4月14日晚,范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洪峰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陈洪峰赶至约定的绍兴市区保佑桥直街绍兴银行门口,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将约0.5克冰毒贩卖给范某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并从被告人陈洪峰身上当场收缴无色结晶状物2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1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高某、应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短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缴获毒品上交清单,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知冰毒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洪峰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洪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洪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洪峰的手机1只、针筒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车佳妮代理审判员  马浩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美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该款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