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营销总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维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某(唐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销总监,代表公司与河北联合资讯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乙洽谈在《河北联合资讯》刊登广告事宜,张某某利用其对此事的审批权限,向王某乙索要返利共计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张晓向王某乙索要的该款项已经发还王某乙。2、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操办本公司渤海新世界项目封顶仪式的过程中,要求承办该仪式的唐山市天润广告公司业务经理白某某,在双方商定的价格基础上向某(唐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虚报价格2万元,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该2万元已经发还某(唐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案件来源、抓获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高某某、王某乙、花某某、王某乙、白某某、陈某某、延某某证言、证人王某乙、白某某辨认笔录、某(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款证明、发票、兴业银行对账单、广告委托合同书、广告封面照片、广告设计费付款凭证、某(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委托书、谅解书、通话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索取贿赂,数额较大,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涉案已发还被害单位并得到该单位的部分谅解,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桂平审 判 员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