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花珍与仇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花珍,仇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胡花珍,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仇永玲,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花珍诉被告仇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花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仇永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00元。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代理审审员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