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卓记(深圳)皮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5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卓记(深圳)皮具有限公司,高淑亲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50号申请人何卓记(深圳)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村××坑××栋。法定代表人何彭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玲艳,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淑亲,性别:××,××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926。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性别:××,××族,1971年8月2日,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县××镇××光××号,身份证号码×××191X。申请人何卓记(深圳)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卓记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7日做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2)312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何卓记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书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安排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放假(休息)而未支付申请人停工工资的事实,即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根据何卓记公司提供的考勤表,高淑亲每月具体工作小时数都非常清楚,每份考勤表上都其本人签名确认,确认的内容包含该月的工作时数及该月平时工资数额及存在加班时的加班工资数额。据此,不能认定何卓记公司没有足额支付高淑亲的工资。至于某些月份工资数额存在部分出入,并非何卓记公司不足额支付工资,而系何卓记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存在部分错误或者计算的方式不同。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确切存在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事实,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4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详见裁决书第七页第二段]的认定是错误的。本案的实际情况是高淑亲自2012年12月8日开始,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多日,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何卓记公司据此已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高淑亲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被迫解除合同事由为何卓记公司支付的工资未达到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安排带薪年休假,而并非裁决书上所认定的未足额支付工资。因此,裁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高淑亲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达瑞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何卓记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有误,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本案中,对于何卓记公司有否足额发放高淑亲工资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对于法律适用方面,因仲裁委认定何卓记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高淑亲工资的事实,且何卓记公司亦自认其确实存在个别月份未足额发放高淑亲工资的事实,故高淑亲以何卓记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为由向何卓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何卓记公司应当向高淑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对此处理并无不当,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综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并无不当,何卓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卓记(深圳)皮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何卓记(深圳)皮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