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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宵峰与方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宵峰,方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方宵峰。被告: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宵峰诉被告方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宵峰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方宵峰负担。审 判 员 姜勇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