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鹤村1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45号。法定代表人:罗文平,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对《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修改,即约定纠纷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不在沙坪坝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华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主要依据的是其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依据合同内容,可认定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协议约定管辖可认为是选择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据约定管辖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对《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修改,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