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某等五人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韦某某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素金(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杨立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姜某某。被告韦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姜某某(姜某某)。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姜某某、韦某某、姜某某、姜某某有(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裴  忠  朗代理审判员 张  祥  全人民陪审员 崔  治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治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