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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魏淑范,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富长礼,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甲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甲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上诉人孙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林凤岩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