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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爱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吴爱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娟。委托代理人樊建平。上诉人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爱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