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卢晓华与李兆展、章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华,李兆展,章晶,周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卢晓华。委托代理人:叶祥辉、金银芬。被告:李兆展。被告:章晶。被告:周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华诉被告李兆展、章晶及周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晓华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晓华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卢晓华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苗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