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芙蓉、应相业。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