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小京与董衍滔、黄雪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小京,董衍滔,黄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753-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京。被执行人董衍滔。被执行人黄雪娇。申请执行人杨小京与被执行人董衍滔、黄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龙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20万元,尚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杨小京与被执行人董衍滔、黄雪娇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董衍滔于2013年8月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小京借款20万元(已支付),于2013年11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0万元,于2014年2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0万元,上述款项汇至杨小京的指定账户(开户行:杭州联合银行吴山支行,卡号:6228580199029165973)。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人将按原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75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