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屠荣海、张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忠,屠荣海,张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联系。被执行人:屠荣海,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宝国,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1********,汉族,住象山县。张建忠与屠荣海、张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屠荣海、张宝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建忠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屠荣海、张宝国下落不明,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2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