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春芳、李建芳、李聚合、李聚川与李聚珍、李聚祥、李聚五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李X原告李X原告李X原告李X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田X被告李X被告李X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李X、李X、李X与被告李X、李X、李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李X、李X、李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李X、李X、李X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