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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行执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与姚国柱、武桂生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姚国柱,武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小行执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杨继承,区长。被执行人姚国柱,男,汉族,住太原市农科北路**号*幢*单元*层*号。被执行人武桂生,女,汉族,住太原市农科北路**号*幢*单元*层*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小店区政房征决【201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小店区政房征决【201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涉及的房屋,在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城市道桥建设工程和太原南站片区建设工程范围之内,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市政公用等公共利益建设所需征收房屋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小店区政房征决【201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