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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魏武、李怀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武,李怀军,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武,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怀军,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武与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蒙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魏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魏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皖检民行抗(2012)125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皖民抗字第0017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魏武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燕铭、被申诉人李怀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到庭参加诉讼,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铭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围绕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诉人魏武是否偿还被申诉人李怀军30000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日形成一份物品清单和一份协议书,且双方对物品清单内容认识不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0)亳民一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和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蒙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颜四新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