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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薛宝国与徐林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宝国,徐林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16-1号原告:薛宝国,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昌,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宝国与被告徐林昌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宝国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薛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宝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薛宝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