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8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苑和平与刘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和平,刘大伟,单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724号原告苑和平,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刘大伟,男,49岁。被告单雪玲,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和平与被告刘大伟、单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和平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大伟、单雪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和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