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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8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苑和平与刘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和平,刘大伟,单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724号原告苑和平,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刘大伟,男,49岁。被告单雪玲,女,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和平与被告刘大伟、单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和平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大伟、单雪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和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