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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秉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尚秉阳;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尚秉阳。被执行人贠斌。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调解内容:一、赶2012年9月22日以前,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4500元整;赶2012年10月22日以前,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4000元整;二、赶2012年9月22日以前,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澳珂玛展示柜一台。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9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