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庆宾与姚登健、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宾,姚登健,戴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徐庆宾。被告姚登健。被告戴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宾诉被告姚登健、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庆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徐庆宾负担。审 判 长 唐     伟     利代理审判员 郦     金     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钰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