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中平,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明。被执行人付中平。被执行人熊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中平、熊英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